学习笔记//《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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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上
第十二条 地方金融组织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出借、出租或者变相出借、出租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非法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这条是业务红线。以上行为均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该范围跟上海的条例大致相同。
第十三条 地方金融组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业务创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业务特点和风险情况,实施审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地方金融组织开展营销宣传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责任应当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二)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
(三)明示或者暗示保本、保收益或者无风险;
(四)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网络信息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营销宣传、金融信息发布等事项的监督检查和协作配合。
第十五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如实、充分揭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不得向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推介与其自身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不得捆绑搭售产品、服务或者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财产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信息保护,依法采集并确保信息安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地方金融组织不再经营相关地方金融业务的,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交资产状况证明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
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债务及相关责任的承担作出安排。清算过程应当接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地方金融组织解散、宣告破产或者不再经营相关地方金融业务的,应当依法申请注销行政许可或者取消经营资格,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地方金融组织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会员规范经营,开展行业宣传教育活动,提升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行业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建立健全行业纠纷调解机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地方金融组织行业协会应当接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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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发展服务
其中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等金融导向明确;对乡村金融、小微企业条例都明确了政策支持、提供便利;坚持科技创新驱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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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风险和信用状况等,可以采取差异化的监督检查方式、频次和监管措施,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督管理、监管谈话等方式。
第三十二至第三十五条导图:
第三十八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开展检查。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参与检查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九条 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造成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损害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区别情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出具警示函;
(二)责令地方金融组织暂停部分业务、停止开办新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三)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四)限制资产处置;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
(六)责令地方金融组织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七)责令其暂停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风险隐患,并报告有关情况。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确认重大风险隐患已经消除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并告知地方金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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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造成损害与实际造成损害之间尚有不小的距离,条例并未列出“可能”的判断标准或具体情形,现实中很难避免会造成执法权扩大,过度监管的问题,且本条所列的监管措施已经干涉到公司“内政”及股东权利行使,例如限制分红、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等,这些都是公司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因此应非必要不上措施,把握尺度很重要。这个可以参考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分为可能造成、已经造成重大金融风险两种,对于可能造成而并未实际造成的情况,主要采取向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提示风险;向股东会(成员大会)提示相关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经营管理人员的任职风险等措施,重在警示和提醒;对已经造成重大风险的,采用较严厉的措施以控制风险和止损,我觉得这样处理,是不是能更好地匹配风险和措施,更合理一些?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方金融信息报送制度,统计金融业务数据。
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地方金融数据资源,建立地方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推动实现与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要求地方金融组织报送下列材料:
(一)经营情况、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二)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或者资产安全等事项的报告及其应对方案;
(三)涉及投诉举报、违法违规线索等相关材料;
(四)涉及地方金融业务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相关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金融组织报送的相关材料和数据信息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并及时更新地方金融组织名单及其相关许可、备案信息和其他涉及经营风险的重要信息。
地方金融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开展金融业务活动,加强经营风险防控,并接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风险防范的指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注册地人民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前十大股东发生变更;
(二)董事会(理事会)、经营管理层配置不全或者发生变动;
(三)对外进行重大金融投资或者业务模式发生重大变化;
(四)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发生变更;
(五)涉及金融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事项;
(六)其他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的情况。
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注册地人民政府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防范。
本条例信息报送制度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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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风险防范处理
第四十一条 省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和应对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履行金融风险处置和金融突发事件应对的属地责任。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责任追究制度,承担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主体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金融风险应急预案,明确金融风险种类、等级、组织指挥体系、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程序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编制和实施金融风险应急预案。
第四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影响区域金融稳定或者社会秩序的,应当发挥国家有关地方议事协调机制和省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作用,推动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采取相关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二)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涉嫌金融犯罪活动,依法采取冻结涉案资金、限制相关涉案人员出境等措施;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责令停止发布相关广告、暂停办理登记和备案等相关措施;
(四)通信管理、网信等部门依法采取撤销备案、吊销许可、限制或者暂停相关业务、关闭网站等措施;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六)其他为防止和避免金融风险进一步扩大依法需要采取的必要措施。
地区金融风险防范处置部门分工一览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同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风险排查和处置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第四十八条 对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且未明确风险处置责任单位的,由风险发生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风险处置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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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至五十九条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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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4月8日公告了对该市两家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开出自2019年7月1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的首批“罚单”。
《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法律责任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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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处置依照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四类机构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处置和处罚,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就是字面意思,条例的施行日期。还有不到3个月,大家可以自行安排学习时间了。